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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企业评价办法


2009-9-2 15:39:26  阅读数:  网友评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05]68号),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北京室内装饰行业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开展北京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企业评价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企业评价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政府引导和市场需要为前提,以建立室内装饰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和经济秩序为目的,以倡导室内装饰企业诚信经营服务为出发点,以实施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切入点,以为企业提供有效帮助、提高竞争能力为落脚点,弘扬诚信企业,惩治失信企业,全力打造室内装饰信用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市场,为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促进室内装饰企业的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诚信企业评价采取企业自愿参加,北京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审的形式。凡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遵纪守法、市场行为规范、信誉良好的室内装饰企业及相关企业(含协会会员和非协会会员),均可自愿申报。
诚信企业的评价工作由协会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内企业代表组成的“企业诚信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评价工作。
第四条  采用多方位、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结合室内装饰企业的实际与发展现状,对企业守法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方面等进行评定,以确定企业星级等级。
具体评价细则由协会另行组织颁发。
第五条  北京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中旬进行。
第六条  诚信企业评价工作按照企业申报、信用机构初评、评定委员会复评、媒体公示的程序进行。凡参加诚信企业评价的企业,应按照协会要求,先期开展自我考核、自我评价,并认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信用公司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对参评企业进行专业指导,并将评定结果报送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将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信用评定结果进行复评并签署意见。通过复评的企业由北京室内装饰协会和北京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授予北京市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二至五级企业称号,并在协会网站及其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一年。
第七条 按照国际和行业评定惯例, 实行年检制(复评)。公示期间有投诉劣迹的给予降级或取消星级称谓。企业诚信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不进行年检的企业,均需要重新评定。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取得“北京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其继续申请诚信行业评价的,进行年检即复评,适当简化评价申请材料,收取半费,初评正常收费。需要进行《诚信企业评定报告》的,另由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收费评定。
第八条  协会将对取得“北京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协会将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其诚信企业资格;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在三年内拒绝其参加诚信企业评价:
(一)企业未参加资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受到降低资质处理的;
(四)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工商、税务、环保以及其他部门处罚的;
(五)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到法律处罚和严重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
(六) 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 企业申报材料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
(八)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参评会员企业需交专家考察费、评审费和公告等费用的成本费;非会员企业需交高于会员企业的费用。
第十条  为确保所评的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避免虚高和虚低,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一)  填报企业情况前,协会举办信息师(员)培训班;
(二)  邀请信用管理公司的专家到企业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一条 从事诚信企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北京室内装饰协会。

                                   

                                                                                    北京室内装饰协会
                                                                                     200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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