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则)
为规范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各类活动,根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专业分支机构,是经政府批准,由同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委员会受协会直接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第三条 家居集成,是一种先进的新型装修模式;具体是指家居企业整合与其相关的产业资源、联盟上下游企业,将与家装家居相关的产品(地产、装修、厨卫、电器、吊顶、家具、五金、设计、智能、配饰等)均都纳入统一的生产流程,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工业化大生产模式。其最大特点是给消费者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家居解决方案。
第四条 服务是行业协会、也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根本宗旨。委员会将在室内装饰产业链中的“家装家居”这个重要环节,为设计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府和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 职能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委员遵守相关制度、推动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发展;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在协会领导下,编制有关家居集成技术标准、规程,承担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事项;
(三)对行业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交流,对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提出建议,供主管部门参考;
(四)推进本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工作,协助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项活动,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六)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考察交流活动,为本行业单位技术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提供信息和服务;
(七)对本行业产品质量,市场情况进行监控,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设计创新,做好家居集成产品(产品设计和生产)优秀企业和优质品牌的推荐工作;
(八)开展咨询服务,为委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九)代表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联合,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同行业过度竞争,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和委员单位。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家装家居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室内装饰企业以及与家居集成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工作条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为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条件
(一)委员会委员须是协会会员。非协会的会员,可由委员会代为办理;协会会员每届任期一年,具体详见《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二)企业需具备规模经营条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信誉;
(三)企业需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 填报“入会申请表”递交委员会秘书处;
(二) 经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核实后,提交协会审定。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委员代表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参加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完成委员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代表人,可以是委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委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委员义务,经委员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十三条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委员证书。委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规定参加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聘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任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 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委员会名誉顾问若干,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目前暂设下列专业分部:房产、装修、厨房、卫浴、五金、家具、家电、家纺、配饰、吊顶等。
第十七条 委员分别参加各专业分部,分部设主任一名,由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办理,协会审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一)会员部,负责委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编辑部,负责会刊和网站的编辑工作;
(三)信息部,负责委员会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四)外联部,负责委员会的活动、展览、公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为使各部门更快更好地开展工作,各部门负责人由执行委员会通过邀请和公开竞聘两种方式选拔产生,并上报秘书处,由秘书长任命。
第六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委员会按照协会工作计划和统一部署,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社会影响大的重要活动,须经协会领导同意;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规行约,不得损害协会的形象与声誉。
第二十二条 重大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有时也可吸收副秘书长)参加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含副秘书长以下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年会一次。年会的时间地点,协会有要求的按协会要求定;协会无要求的自行决定,报协会备案。各分部的会议制度由各分部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须向协会报送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为实现委员会任务开展活动的开支;
(二)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用等;
(三)委员会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及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协会和民政部备案,解释权归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终止由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协会批准,并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家居集成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

